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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中规定的娱乐性公共场所包括
1) 影剧院、录像厅、礼堂等演出、放映场所;
2) 舞厅、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;
3)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、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; 4) 游艺、游乐场所;
5) 保龄球馆、旱冰场、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、休闲场所。
公安部令第61号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是:
1) 商场(市场)、宾馆(饭店)、体育场(馆)、会堂、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(统称公众聚集场所);
2) 医院、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;
3) 客运车站、码头、民用机场;
4) 公共图书馆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。